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公司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股份
交換、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應對第二條所定公司編製之資本額變
動表及附表進行查核資本額是否確實。
會計師應於查核前項文件後檢送查核報告書。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一)。
二、第二項配合公司登記之簡化,修正明定會計師檢送查核報告書時,無
    須一併檢附資本額變動表及附表並裝訂成冊。惟會計師仍應依第七條
    規定進行查核,並依第九條規定將上開文件併入工作底稿,併予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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