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7024241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 條,自107年1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3月6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091020261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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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8024007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 5條、第6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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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 7月6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80241559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之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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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 7月14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80241676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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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002404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 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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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2024163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1條,自103年1月1日施行(原名稱: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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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402422810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 第3條、第7條、第11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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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7024241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 條,自107年11月1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原名稱為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
後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為因應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
公布之公司法相關規定,並配合公司登記之簡化,以符合實務需求,爰修
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信用出資」及新增「股份交換」應編製資本額變動表及附表送
    交會計師查核之規定;放寬未公開發行公司就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
    表等附表列明方式之限制;允許資本額變動表及附表,得以加蓋公司
    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印章,或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簽名方式擇一為之
    。(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
二、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就其於境內營業所用資金,
    應編製營業所用資金變動表送交會計師查核;另簡化會計師檢送查核
    報告書或查核營業所用資金報告書之文件內容。(修正條文第四條及
    第五條)
三、刪除公司負責人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應加附委託書之明文限制
    。(現行條文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