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海域土地償金收益總額百分之五十繳交國庫,剩餘百分之五十提撥海域土
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作為收益回饋金使用。
前項收益回饋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
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每季上網公布前一季收益回饋金運用情形相關
資訊,至少應包含受撥付單位、用途摘要說明、金額、撥付日期、撥付理
由等。
〔立法理由〕
一、償金收益提撥比例:償金收益總額百分之五十繳交國庫,剩餘百分之
    五十提撥海域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作為收益回饋金使
    用。
二、為使收益回饋金之運用公開透明並受監督,爰於第二項明定收益回饋
    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預
    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為求收益回饋金之運用情形得公開透明,爰於第三項規定應以季報方
    式上網公布相關資訊,並明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至少應公開揭露
    之資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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