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申請對象及限制如下:
一、申請對象為規劃於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之團體。同一
團體依本辦法申請獎勵,每年同一社區同一階段以一案為限。
二、申請案之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相關推廣宣導限於核心社區及其毗鄰社區
辦理。
三、申請案之再生能源公民電廠潛力盤查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限於核
心社區辦理。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類別為小水力者,得於核心社區及
其毗鄰社區辦理。
四、設置場址如已獲政府機關核定相同獎勵(補助)項目者,不得依本辦
法申請獎勵。
前項第一款公開募集指由團體發起,採公開方式,召集有意願推動再生能
源公民電廠之社區居民或社區團體及其他團體或個人,於社區內共同規劃
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
(一)現行第三款前段移列至第一款後段,並修正為同一團體每年於
同一社區同一階段之申請以一案為限。
(二)為明確規範再生能源推廣宣導之範圍,於第二款明定放寬相關
推廣宣導可於核心社區及其毗鄰社區辦理,以加強推動公民電
廠。
(三)另考量小水力因其能源特性有跨社區設置之需求,爰新增第三
款,放寬潛力盤查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可於核心社區及其
毗鄰社區辦理。
(四)現行第三款後段移列至第四款,為明確不重複獎勵(補助)範
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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