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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低污染事業,指非屬附件所列之行業。 前項附件所列行業,如經經濟部依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 業程序輔導,並取得環保許可文件者,視為低污染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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