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交通事業人員領受每月退休金未滿十年因傷病以致死亡者,給予遺族每月
撫卹金,其數額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計卹後,按已領退休金年數,自滿第二
年起每領一年遞減百分之十支給,如其遺族無合法領受權或領受每月退休
金逾十年死亡者,給予遺族相當六個月撫卹金額之一次殮葬補助費,不再
給卹。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領受每月退休金未滿十年因傷病增劇而致死亡者
,給予遺族每月撫卹金。逾十年者,給予遺族一次撫卹金。
〔立法理由〕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依行政院訂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約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並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條文用
詞,修正第二項因公傷殘文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