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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 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捐助 章程規定之情形及其他應記載及遵行事項,其內容如附件二。
〔立法理由〕
明定工作報告編製原則及其格式。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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