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並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其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
、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茲為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
人編製上開資料有所依循,爰訂定「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
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共計八條,其規定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之對象及規範事項。(第二條)
三、工作計畫訂定原則及其格式。(第三條)
四、工作報告編製原則及其格式。(第四條)
五、經費預算及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編製方式,應依交通業務全國性財
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第五條)
六、經費預算之格式、應記載及遵行事項。(第六條)
七、財務報表之格式、應記載及遵行事項。(第七條)
八、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