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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訂定法源依據。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交通部主管之
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
、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及編製方式,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明定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交通業
務全國性財團法人,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
、項目及編製方式,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
工作計畫應敘明工作計畫目標、實施內容、預期效益及其他應記載及遵行
事項,其內容如附件一。
〔立法理由〕
明定工作計畫訂定原則及其格式。

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捐助
章程規定之情形及其他應記載及遵行事項,其內容如附件二。
〔立法理由〕
明定工作報告編製原則及其格式。

經費預算及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編製方式,應依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
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立法理由〕
因經費預算及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及編製方式已於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
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訂有相關規範,爰依該準則辦理。

經費預算之格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內容如附件三及附件
四。
〔立法理由〕
訂定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預算書之格式。

財務報表之格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內容如附件五。
〔立法理由〕
訂定財務報表(決算書)之格式。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