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國際航線之船舶,按下列規定擇一繳納船舶商港服務費:
一、按航次逐次繳納:依該船舶每次入港時之總噸位,以每噸新臺幣零點
    五元計收
二、按期繳納:依該船舶總噸位,於船舶入港前,以每噸新臺幣一點五元
    計收,每期有效期間為自船舶入港之日起算四個月;或以每噸新臺幣
    二點五元計收,每期有效期間為自船舶入港之日起算八個月。入港前
    未繳納者,依前款規定按航次逐次繳納。
國內航線之船舶商港服務費,按前項費率之四成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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