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機關(構)、公立學校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除授權各一
級主計機構核定者外,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檢附主計機構員
額編制請核單及有關資料層報總處核定。但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及
編制表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有案者,由總處依據考試院核備或備查之機關
(構)、學校編制表副本逕予登錄,免再層報總處核定。
各公營事業機構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免層報總處核定;其中
所在公營事業機構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主計機構,由總處依據考試院備
查之機構編制表副本逕予登錄。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配合實務作業增訂第二項及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修正條
文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如下:
(一)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略以,公營事業機
構主計人員,應分別適用其所在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法規;現
職主計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者,均仍適用該法繼
續任用至其離職為止。又考量公營事業負經營績效之責,有關
其內部組設及人力運用應賦予較大彈性,爰主計機構設置及員
額編制標準第十三條規定,公營事業機構之主計機構、員額及
其內部組織,由公營事業機構依其事業屬性、規模及主計事務
繁簡等檢討設置。
(二)現行計有二百三十八個公營事業機構主計機構之編制員額請核
程序如下:
1.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等十二個公營事業機構適用公務人員任用
法,編制表之訂定及修正應報考試院備查;其主計機構編制
員額,依現行條文但書規定,由總處依據考試院備查之編制
表副本逕予登錄,免再層報總處核定。
2.至其餘二百二十六個公營事業機構主計機構,依各該人事管
理法規進用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即從業人員,另尚有
以公務人員身分留用至離退者),該等公營事業機構無須訂
定編制表送考試院核備(備查)。惟現行仍有部分公營事業
機構主計機構報請總處核定編制員額,實際上卻隨其內部整
體人力調配需要而更迭,常有進用之職稱及人數與總處核定
編制不合之情形。
(三)綜上,考量公營事業機構人事管理之特性與彈性需求及實際情
況,爰放寬其主計機構員額編制請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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