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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 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一、宣揚中共政權或從事統戰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四、凸顯中共標誌者。但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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