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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 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制定依據
1.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第二十三條(港澳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等,在臺發行、製作、播映等辦法)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許可者,得進入 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其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