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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款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其建築應堅固安全,具有防鼠、防 蟲及防塵設計;場所內之排水溝應加蓋。
〔立法理由〕
製造業者場所之建築及其場所內應符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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