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施行第二十五條所定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應檢具下列文件、
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登記後,始得為之:
一、手術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
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醫師,其相關訓練證明。
三、緊急後送轉診計畫。
〔立法理由〕 一、本辦法所定各項特管項目,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及登記後,始得施行
。因細胞治療技術及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特
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即可,爰修
正其核准及登記程序。
二、配合條次調整,修正對應條文條次,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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