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系統安全機制之其他保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使用者身分之確認。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或其他適當保護措施。
三、系統開發、上線、維護及應用軟體之驗證確認程序。
四、系統使用及資料存取之監控措施。
五、網路入侵系統之防範措施。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之因應措施。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
    法」第十條之資訊安全措施,明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電子
    病歷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安全機制之其他保護措施應包含之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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