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料藥分裝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藥商申請為分裝原料藥者,應檢具分裝場所平面圖及設備概況表申請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分裝場所及設備,得視實際情形,參照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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