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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料藥分裝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藥商申請為分裝原料藥者,應檢具分裝場所平面圖及設備概況表申請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分裝場所及設備,得視實際情形,參照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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