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原料藥分裝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6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藥事法 中華民國82年2月5日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
  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藥局兼營藥品零售業務,應適用
  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