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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料藥分裝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6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藥事法
中華民國82年2月5日
第三十四條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 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藥局兼營藥品零售業務,應適用 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