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屬中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辦法規定: 一、本法第七條之新藥。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或核定之藥品。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依據中醫藥發展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中藥藥品管理,與西藥藥 品管理有間,爰參考國際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明定中藥應實施安全監 視計畫者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