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藥品屬中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辦法規定:
一、本法第七條之新藥。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或核定之藥品。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依據中醫藥發展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中藥藥品管理,與西藥藥
    品管理有間,爰參考國際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明定中藥應實施安全監
    視計畫者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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