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申請認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書文件、資料。
二、組織簡介、組織架構、負責人、部門主管、稽核員、業務概要、驗證
    品質管理能力及作業程序說明。
三、驗證機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負責人、執行長或具管理事
    務、簽署驗證報告權之人員;上開人員同時任職於食品業者,其名冊
    。驗證機構為機關(構)或公立大學者,免附董(理)事、監察人(
    監事)之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資料與規定不符或內容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
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
一、為使提供證明文件用詞一致性,故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為管理驗證機構具有食品業者身分更臻明確,且考量公立大學組織無
    董事會,無法提供名冊,爰酌修第一項第三款文字。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且屆期尚未補正,不應受理該案件,故酌修第二
    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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