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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 二、保險費收入。 三、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 四、利息及罰鍰收入。 五、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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