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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廠置工程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辦理總經理指定有關技術 及行政事宜。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及工廠內服務 。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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