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廠置工程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辦理總經理指定有關技術
及行政事宜。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及工廠內服務
。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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