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或重要古物之複製及再複製,應由原保管機關(構)提出複製及再複 製計畫,並於每年年底彙整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計畫,其內容包括目的、時間、數量、國寶或重要古物原件保存狀況 、複製方法、材料及技術;並應參考與國寶或重要古物原件相關之年代、 作者、藝術創作風格、保存資訊及研究紀錄等資料。
一、本條新增。 二、由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移列,並作文字修正,俾使文意明 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