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調查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 落建築群受災情形,並得視需要執行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避 免災情擴大。 前項情形為避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之重要構件遭毀 損或滅失,得依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申請,採取應變處理措施。
依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準用規定,增列「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 並酌修調整文字,俾使文義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