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
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
理。
評鑑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
意。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第二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小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立法理由〕 一、明定評鑑小組開會方式及委員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二、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其範圍、方式等依「國家電影及
視聽文化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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