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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影視聽中心應定期辦理公有財產檢查,文化部並得視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 。
〔立法理由〕
明定影視聽中心公有財產之檢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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