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09301927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文化建設

立法總說明

為規範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事項,爰
參照國有財產法及行政院國有財產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依國家電影及視
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八項規定之授權,訂定「國家電影及視
聽文化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公有財產之定義(第二條)。
三、明定公有財產之管理人應登記之內容及其所生收益之處理(第三條)
    。
四、明定公有財產之檢查方式(第四條)。
五、明定公有財產受損害之責任歸屬及賠償責任、公有財產遇有重大遺失
    、毀損或損失賠償時之處理程序(第五條)。
六、明定公有財產之出租、委託經營、授權方式及租金、權利金計算與收
    取方式(第六條)。
七、明定影視聽中心管理之國有及公有財產應依權責陳報之規定(第七條
    )。
八、明定公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國
    有財產法及相關規定(第八條)。
九、施行日期(第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