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分所置分所長一人,副分所長一人,均為兼任。
〔立法理由〕
一、各分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及員額。
二、分所長由研究員兼任;副分所長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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