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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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為辦理各地區畜產試驗研究、產業輔導及推廣業務,特
設各分所(以下簡稱各分所)。
〔立法理由〕
各分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各分所之名稱,以加冠所轄區域為原則。
〔立法理由〕
各分所之名稱。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特定畜禽產業之品種改良、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
二、特定畜禽產業之營養、飼料資源開發及生產技術之研究。
三、特定畜禽產業飼養管理技術、省工及智慧化生產模式之研究。
四、特定畜禽產業之廢棄物處理、資源永續利用及淨零碳排之研究。
五、特定畜禽產品加工製造技術之研究。
六、地區性畜禽產業技術輔導及推廣之執行。
七、其他有關畜產試驗研究及輔導推廣事項。
〔立法理由〕
各分所之權限職掌。

各分所置分所長一人,副分所長一人,均為兼任。
〔立法理由〕
一、各分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及員額。
二、分所長由研究員兼任;副分所長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各分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
部核定。
〔立法理由〕
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
相關規定辦理;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
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各分所編列預算支應。

各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四條
規定首長及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各分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
本條再予重申。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準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