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7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120112870F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7條,自112年8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其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本所設所屬
機構(以下簡稱分所),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準
用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各分所組
織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分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分所之名稱。(第二條)
三、分所之權限職掌。(第三條)
四、分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及員額。(第四條)
五、分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第五條)
六、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