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因災害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者,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
細部計畫,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
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
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審議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
〔立法理由〕
一、考量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者,實務上有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
    部計畫之需求,爰第一項參考「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
    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
二、第二項酌修文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