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繁殖用植物之特定疫病蟲害檢查,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繁殖計畫:包括植物種類、數量、地點、時間、繁殖方法。
二、種苗來源書面資料:如屬輸入之種苗,應檢附輸出國之疫情資料;其
資料為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前項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植物種類需要,指定提供其他
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 配合我國雙語政策,鬆綁涉及申請文件為外文者須檢附中譯本者之相關法
規命令,以提升申辦便利性。對於種苗來源輸出國之疫情資料,要求英文
資料中文譯本之規範已無必要性,惟屬中、英文以外之語文,仍維持需檢
附中文譯本,並增訂可檢附英文譯本。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