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徵用土地、設施(含建築物)之補償或計價,準用土
地徵收條例補償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依農田水利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徵用設施、土地之補償費用
。參考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爰為本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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