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建造之漁船,輸出前造船廠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並
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始得辦理輸出
:
一、漁船全側及局部漁撈設施之五乘七吋照片各二張,並檢附電子檔案。
二、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之船旗國同意該船設籍之證明文件或船舶
    國籍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
三、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之船旗國核發之漁業執照正本、影本各一
    份。
四、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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