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申請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應檢附探勘漁撈作業計
畫(以下簡稱探勘計畫),及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前向魷魚公會登記,由魷魚公會彙整後於同年十
月二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探勘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作業海域與作業水深。
二、作業期間。
三、作業漁具、魷釣機型態、釣繩數、?數與擬餌型態。
四、捕撈魚種。
五、漁獲物處理方式。
六、漁獲物卸載安排。
七、預期漁獲量。
第一項申請之漁船船數超過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船數限額時,由魷魚公會
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
〔立法理由〕 一、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者應檢附探勘漁撈作業計畫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爰於第一項規定經營者申請赴印度洋從事探勘
魷釣漁撈作業許可之應備文件、期限及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探勘計畫應載明之事項。
三、第三項規定申請探勘漁船船數超過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船數限
額時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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