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依核定之實施計畫辦理;其計畫內容
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十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地方主管機關所提計畫獲得勞動部補助後,應確實依核定之計畫
    辦理;定明如地方主管機關有變更核定實施計畫之必要時,其應遵循
    之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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