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被害人申請工作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時未逾效期之居留許可影本。
三、足資證明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文件影本
    。
〔立法理由〕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未逾效期者,得向
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爰修正第二款規定。又配合被害人鑑別實務作業,
修正第三款規定,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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