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20520377A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9條,自113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職業訓練

立法總說明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八年六月
八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茲
因人口販運防制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其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自施行,為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條次
及內容,即時保障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工作權益,爰修正
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移列至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修正本辦法授權條文援引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被害人持合法有效之
    居留許可,得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爰修正被害人申請工作許可之
    文件及核發條件。(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
三、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生效日期,定明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
    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