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於空氣品質預報資料顯示隔日各空氣品質區空氣品質可能達預警或嚴重惡
化等級,該空氣品質區內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發布對應類別等
級之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
於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達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且預測未來十二小時空氣
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空氣品質監測站
涵蓋區域,發布對應類別等級之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
〔立法理由〕
一、當空氣品質預報顯示將有空氣品質不良情形時提前採取應變防制措施
    ,以減緩空氣品質不良情形,爰新增第一項。
二、將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簡化合併為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
    修正,以符合法條用詞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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