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
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單位向本會推薦
。
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
薦。
三、本會委員、各處室及所屬機構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一。
〔立法理由〕 一、考量第一項第一款請頒人員為公教人員,為期周全,將推薦者酌作文
字修正。
二、為期統一用字,並參酌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四條用字為「請頒」
,爰就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第一項第三款本會所列請頒單位,未含所屬機構,為期周全,增
列所屬機構為請頒單位,並配合相關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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