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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定期儲蓄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定期儲蓄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者,應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如未能 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者,經存款銀行同意後亦得受理。中途解約應 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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