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定期儲蓄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5月3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定期儲蓄存款存單之質借條件如左:
  (一)申請質借人限於原存款人。
  (二)辦理質借之銀行,限於原開發存單之銀行。
  (三)質借期限,照銀行一般貸款之規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原存單
        上所約定之到期日。
  (四)質借成數由各銀行在存單面額內自行斟酌辦理。
  (五)質借利率由各銀行自行斟酌辦理。

  銀行對於以定期儲蓄存款存單辦理質借之案件,不得再要求另提保證人
  。

  定期儲蓄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者,應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如未能
  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者,經存款銀行同意後亦得受理。中途解約應
  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定期儲蓄存款中途解約者,依左列規定計息:
  採存款銀行「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按其實際存款期間(包括不
  足月零星日數,以下同)依左列規定單利計息。
  (一)未存滿一個月者不計息。
  (二)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者,照存款銀行一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
        率八折計息。
  (三)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者照存款銀行三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
        八折計息。
  (四)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者,照存款銀行六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
        率八折計息。
  (五)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者,照存款銀行九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
        八折計息。
  (六)存滿一年未滿二年者,照存款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
        計息。
  (七)存滿二年以上者,照存款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
  前項各款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牌告利率機動計
  息」之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存款銀行牌告利率調整,應同時
  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前存入之定期儲蓄存款,仍照修正前辦法及存款銀
  行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