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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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定期儲蓄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5月31日

制定依據

1. 銀行法 中華民國78年7月17日
  定期儲蓄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以之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
  知銀行中途解約。
  前項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中央銀行簡化核定銀行業存款最高利率結構及利率自由化政策之施
  行,刪除原定期儲蓄存款中途解約有關「其利息按已存期間定期存款利
  率計算」之規定,俾中央主管機關得本於存款人與銀行雙方權利義務對
  等之原則洽商中央銀行研訂適當存單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以維持有秩
  序之金融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