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之期間,信託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
  了後四個月內,將下列各款事項於其所在地之報紙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
  方式公告,並函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主管機關備查及副知主管機關
  :
  一、委託人之名稱及住所。
  二、截至上營業年度終了委託人信託財產之種類、數量。
  三、上營業年度委託人信託財產之利益取得總額與分配對象及金額。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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