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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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8日

制定依據

1. 信託業法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信託業處理信託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
  前項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交付信託之財產及其信託利益之取得與分配,信託
  業者應定期公告;其公告事項及公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立法理由〕
  一、為強化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功能,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提昇至第二項規定。
  二、第三項配合授權明確性酌作修正。
  三、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