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處理信託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 前項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交付信託之財產及其信託利益之取得與分配,信託 業者應定期公告;其公告事項及公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一、為強化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功能,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提昇至第二項規定。 二、第三項配合授權明確性酌作修正。 三、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