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報告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受益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委託人、受益人之代號或標示
。
二、交易之編號或其他足以識別該筆交易之代號或標示(如無交易編號或
代號者,毋須載明)。
三、交易標的名稱、數量。
四、交易日期。
五、交易幣別及金額(如涉及外幣交易,並應記載不同幣別換算之匯率)
。
六、涉及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交易者(以下
稱利害關係交易),該利害關係交易情形。
七、相關費用(例如信託管理費、信託手續費等或詳收費通知書)。
八、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信託業擔任基金銷售機構,運用信託財產從事交易於基金者,交易報告書
除應遵守前項規定外,並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考量信託業擔任基金銷售機構,運用信託財產從事交易於基金者,交易報
告書應記載事項,除依本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外,並應依銷售行為準則
規定辦理,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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