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排機構之資格條件及應受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安排機構及其辦理本業務之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於本業務尚未公開之決議事項、操作計畫等之
  相關資訊應依法令規定及契約約定行保密義務,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
  力、機會或方法,圖謀不法利益。
〔立法理由〕
  安排機構為規劃不動產證券化整體事務者,爰參照「信託業法」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及「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明定安排機構應遵守之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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