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信託業發行共同信託基金且未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條兼營證
券投資信託業務者,將信託財產從事於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
時,應準用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相關規範及遵守本事項第十九條之規定,
其餘不適用本事項。
信託業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且未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六十五條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將信託財產從事於衍生性金融商品
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時,應準用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規範及遵守本事項
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餘不適用本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依信託業法第三條兼營信
託業務辦理信託方式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將信託財產從事於衍生性金融
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時,應適用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規範及遵守本
事項第十九條之規定,其餘不適用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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