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處委員由本公會理事長遴選信望素孚之學者專家聘任之,並提報理事 會備查,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受僱人充任調處委員者,其 名額不得超過調處中心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調處委員出缺時,依前項方式補聘之,並以補足原定任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