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人辦理前條以外之有價證券私人間直接讓受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
程序如下:
一、買方客戶須填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
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二、賣方客戶須填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
鑑,並檢具證券存摺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其往
來參加人申請;其轉讓之有價證券屬私募者,賣方並須檢具買方符合
證券交易法規定轉讓對象之證明文件。但客戶於申請書載明自行送件
者,證券交易稅完稅及私募轉讓對象等證明文件,應由客戶自行送交
發行人。
三、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
」交易(交易代號 375)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
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四、賣方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
詢」交易(交易代號 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
單」(申請資料彙計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買賣資料比對完成後第
一營業日前,併同「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乙聯、證券
交易稅完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公司。客戶於申請書載明自行
送件者,參加人僅須於「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該筆申
請處註記並記載自行送件總件數,併同「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
申請書」乙聯送交本公司。
五、本公司彙整賣方參加人交付前款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帳
申請資料明細表」,於賣方參加人交付文件後第一營業日前,轉送發
行人審核。
六、發行人應於本公司交付文件後三個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有價
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操作「審核通知」交易(交易代號67
5)通知本公司。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將未完成之事由以
書面通知本公司。
七、本公司審核賣方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
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
登載。發行人通知審核不符者,本公司即取消該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
申請;須由客戶補正時,發行人應逕洽客戶處理。
八、買賣雙方客戶欲撤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申請,應於比對完成前,分
別填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由往來參加人操作「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
代號 375),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另買賣雙方客戶於比對
完成後,欲辦理撤銷時,應逕洽發行人通知本公司取消該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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